我国唐代对火灾的处理规定           
我国唐代对火灾的处理规定
作者:张显磊 文章来源:北京消防总队延庆大队 更新时间:7/25/2008

 

我国至今保存下来的古代成文法,较完备的是唐律。《唐律疏议》是对唐律的权威性的说明和注解。

 

《唐律疏议》中云:“诸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谓从本失火罪减)。”这就是对火灾处理的一条规定,其意思是凡发现起火者,均应报警并与火场附近人员共同扑救;如果发现起火而不报告,不扑救,则应治罪,其刑罚比照失火罪减去二分之一。如失火罪判二年徒刑,发现火灾不报告或不扑救者减二分之一,即判一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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