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做好消防产品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做好消防产品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公安部消防局 更新时间:10/31/2006

 

                                         公消[2006]48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06929,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2006]4号),决定从今年10月份起在全国开展为期6个月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并明确把消防产品作为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点。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6]67号)要求,为切实组织开展好消防产品普查整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查整治的范围、重点和工作目标

此次消防产品普查整治的范围是消防产品的维修、销售和使用领域。普查整治的重点是火灾自动报警设备、自动喷水灭火设备、防火门、消防应急灯具、防火涂料、消火栓箱、防火卷帘、灭火器等主要消防产品。通过普查整治,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维修、销售和使用领域的行为,引导消费者正确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扶持讲究诚信、产品优质的优秀企业,推动建立规范运转、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消防产品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

按照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重点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普查整治工作开展前,各地要集中对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的培训,使其掌握消防产品现场判定标准、检查方法和办理违法案件的程序。二是全面开展普查。各地在对辖区内的消防产品的普查整治中,要切实做到“三个一遍”:对辖区内所有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所使用的主要消防产品检查一遍;对辖区内所有的消防产品维修、销售单位检查一遍;对整治期间所有申报验收的建筑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消防产品检查一遍。通过普查,摸清底数,建立名册,掌握辖区内消防产品的生产、维修、销售和使用等情况。三是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普查中发现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要逐一列出名单,逐个组织调查,确认违法事实,并依法实施处罚和监督整改;对2006年度消防产品市场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销售单位,要责令其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违法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追回已售出的同批次不合格产品,并依法实施处罚。四是规范消防产品质量信息公布。普查整治中,各地要及时将消防产品质量抽查、执法检查和查处结果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获得市场准入的产品信息和暂停、撤销、停用证书、标志的产品等信息。五是做好总结考评工作。普查整治结束后,各地要对本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建立消防产品质量检查档案,针对普查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适应本地工作实际和特点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切实将消防产品普查整治纳入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中。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一旦投入工程建设,不仅导致消防设施、器材无法正常使用,造成先天性的火灾隐患,而且直接影响火灾的报警和扑救,极易造成蔓延和扩大。清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净化消防产品市场环境,是贯彻落实周部长关于“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之前”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也是有效整治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要充分认识消防产品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将消防产品普查整治纳入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中,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面开展消防产品普查整治工作,全力消除火灾隐患。

 

(二)要加强部门协作,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要充分发挥公安、质检、工商三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合力。要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对集中制假、售假的区域和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案件,要积极联合工商、质检等部门,开展明察暗访,核实案源,掌握线索,集中打击。对于辖区内发现的重大案件,要逐案明确具体承办人员,严格跟踪督办,确保检查深入细致、查处及时到位。各地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要及时上报部消防局。

 

(三)要发挥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作用,为消防产品普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充分发挥国家和各地省级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作用,凡本地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以检验的项目,统一由当地负责检验并按照有关标准出具检验结果,对当地质量检验机构不能检验的项目或送检单位对当地出具的检验报告有异议的,要及时将样品送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普查过程中,凡可以现场判定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出具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报告,对于不能现场判定的消防产品,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由公安消防机构抽取样品后,委托相应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判定。

 

(四)要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切实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各地要加强与新闻媒体配合,采取开设专版专栏、集中采访、跟踪报道、曝光大案要案等形式,进一步加大消防产品普查整治的宣传报道力度,积极引导行业协会、企业代表、消防技术人员等在相关媒体发表打假文章,鼓励新闻媒体积极创作诸如打假小品等文艺作品。要结合各地实际设立专项基金,制定奖励方案,对重大案件的举报人、优秀文章作者和优秀文艺作品给予奖励。同时,各地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集中销毁行动,在全社会营造查假、打假的浓厚氛围。

 

(五)要注重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地在普查整治工作中,要围绕建立“法制健全、单位负责、行业自律、中介评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治劣扶优”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监管模式。要适时提请当地人大立法或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确立消防产品生产、维修、销售、安装和使用单位对消防产品质量责任自负的主体地位;要鼓励和支持各地建立消防行业社团组织,制定行规行约,维护行业诚信,自觉履行产品质量责任;要充分发挥当地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及时有效地对抽检样品实施检验,为产品的质量判定提供技术依据;要推动建立公安消防部门为主,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的政府监管机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管。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治劣和扶优相结合的政策,通过提高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门槛,逐步淘汰生产技术水平低、产品质量难以保障的落后企业,使讲究诚信、产品优质、经营效益好的优秀企业得到扶持,促进消防产业健康发展。

 

各地消防产品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请于20074月底前报部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局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中国消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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